“十不准”规定是: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利就争、无利则推、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准以任何理由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事项讲价钱、拖时间、打折扣;不准公车私驾、不假而别、擅自脱岗;不准县直单位之间接受公款宴请、乡镇进城用公款宴请;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用公款游山玩水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反规定随意调人、借人及聘请临时人员;不准干部调离后带走原单位公共财产和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向企业摊派、收费或以任何理由将企业向部门申请的事项拖到第二次办理;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和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为确保“十不准”规定落到实处,该县成立了干部作风建设督察组,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督察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严格问责,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