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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房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房县“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境(国)考察(简称“三公”)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实现逐年下降的目标。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项目争取任务等客观因素,按照优先保障运转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备查。 

    第二条 实行年终监督检查制度。年终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三公”经费开支专项监督检查。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监察局)全额追缴至县财政,作为帮扶解困资金;有结余的,转为下年度单位经费,不占年度单位经费指标。 

    第三条 实行“三公”经费开支公开公示制度。次年年初各单位将年度“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是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局属二级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的用于公务活动的载人车辆。

   第五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公务车辆定编管理,严禁超编配车。

  (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购车、配车的,须向县公务用车主管理部门(县行管局)申报,由县公车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审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察局)签字备案,由县公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车价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标准配备, 并严格实行政府采购。严禁以二级单位和个体私营业主等各类名义为本级单位购车配车。严格控制越野车配置,非上级明文要求允许配备使用的,一律不许配置;凡已配置的越野车,只能在抗洪、抢险、救灾、到交通条件恶劣的地方检查调研工作时使用。

  (三)严禁擅自变卖、报废处置公务车辆。

   第六条 公务车辆处置。各单位凡需变卖、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并更新公务车辆的,必须在使用时间满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方可向县国资局申报备案、批准后方能按照有关程序公开处置,处置后再按程序办理新车购置手续。

    第七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长期借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变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必须按县政府的统一调配使用或交县财政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原则上公务车辆通过一定的方式,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

   (四)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五)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无公务活动的车辆一律封存,并由专人监管;下班时间,车辆一律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使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与子女上学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单位为私家车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或没按正常程序申报审批配备的车辆,由县公车管理办公室责令督促相关单位予以处置,对顶风违规不予处置的公务车辆,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交县财政局公开处置。

    (二)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驾驶人个人负责承担赔偿,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热情真诚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大吃大喝。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监察局)全额追缴至县财政,作为帮扶解困资金;对超标严重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乃至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一律禁止公款提供香烟,工作日(含假日值班)午餐一律禁止饮酒。 

    第十四条 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部门专业会议就餐,与会人员超过30人的,有条件的原则上一律安排自助餐。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机关食堂。

    第十五条 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吃请。同城办事、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得同城用公款宴请。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提倡接待消费实行现金现场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减少管理漏洞。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客人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客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按照n(每席人数)加1标准点菜。乡镇公务接待除重要接待活动外,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从简就餐;县直单位接待上级和外来客人时,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菜肴,不得用公款到高消费场所娱乐和私人餐饮会所接待消费。乡镇、县直公务接待都应尽量点本地农家菜,饮用本地酒水;不得安排野味和珍贵菜肴,菜肴适量有度,提倡“光盘”,杜绝浪费,否则一经发现追究接待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不得以其他名义到上一级城市或外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人员;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列入县委、县政府接待范围的,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相关接待标准执行,并在当日内由被接待对象的下属单位签字认可。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境(国)考察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出境(国)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出境(国)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申报审批备案制。出境(国)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境(国)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二)严禁借学习、考察的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三)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境(国)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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