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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财经和人事纪律确保政务正常运转的八条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严肃财经和人事纪律确保政务正常运转的八条规定》

房办发[2014]15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工业园工管委会,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肃财经和人事纪律确保政务正常运转的八条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房县县委办公室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关于严肃财经和人事纪律确保政务正常运转的八条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五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财经和人事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人员编制使用的合法性、可控性,依据党政纪法规和有关财政资金、干部人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擅自招聘、调动人员。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聘、调动人员的,必须在本单位有空缺编制的情况下向编委会提出用人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并经县编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以司机、打字员、服务员等各种名义招聘、借用临时工、合同工等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严禁超标、超编配置使用公务车辆。乡镇、县直部门(含所属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公务用车的,须向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登记、审核,经县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批准后报纪委监察局签字备案,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以二级单位和个体私营业主等名义为本级本单位购置配车。严格控制配置越野车,非上级明文要求允许配备使用的,一律不许配置;凡已配置的越野车,只能在抗洪抢险、救灾、到交通条件恶劣的地方检查查调研工作时使用。

     第三条  严禁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严格接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要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菜肴,不得用公款到高消费场所娱乐和私人餐饮会所接待消费。公务接待按标准点菜,尽量点本地农家菜,饮用本地酒水;菜肴要适量有度,提倡“光盘”,杜绝浪费,否则一经发现追究点菜人和陪餐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津贴补贴标准、范围发放干部福利待遇,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巧立名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

     第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坐支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惠农资金、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或者物资。

     第六条  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国有资产构建、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必须由县国资局审查,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公开处置;租赁国有资产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报国资局备案,原则上分年度签定租赁协议,确需长期租赁的,时限不能超过5年。

     第七条  严禁盲目举债上项目。项目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能超越财力承受能力举债上项目。凡项目建设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改部门方可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组织实施;乡镇举债10万元以上投资建设的必须先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债兴建;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标制管理。

     第八条  严禁违规审批重大经济事项。县内建设规划、土地出让、环境评价、工程招标、资金拨付、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主观臆断、随意决策、盲目签字。

    县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乡镇、县真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和人事纪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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