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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依法治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实施依法治国,是党顺应历史发展规律,保持自身先进性的体现。胡锦涛同志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高度,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落实到引领中国发展进一步、更好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因此,要保持党的先进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使党顺应历史发展的规律,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法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实的实践证明: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协调发展,才能保证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依法有序地进行,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要保持党的先进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根据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坚持实行依法治国。

  实行依法治国,是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环节。进入新时期,党中央反复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法制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实行依法治国,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把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全社会的准则;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使各级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向各级国家机关推荐具有较高素质的合格干部,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行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可以极大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行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依法治国,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执政为民才能落到实处。从本质上讲,坚持执政为民,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起草、制定、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就是要依法处理和制裁违法行为,运用法律约束权力,防止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处理好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除官僚主义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护人民的利益。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保证直接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行政权由法律赋予,严格按照法律赋权、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公正司法,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公正的实施。法治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机制。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严把法律正确实施的关口,才能使正当的公民权利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唯有此,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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