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 柯启文:1月8日,房县人民政府出台《房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问责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办法》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保护责任。
《办法》规定,对1年内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10种情形,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建设容积率等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的等7种情形,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在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5种情形,对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监管不力,1个月内发生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3处以上的等 5种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办法》规定 ,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发现有以上27种情形后,经调查核实,向县长提出启动问责程序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被问责的单位及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