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房办文【2013】35号文件要求:一、配车数量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每15人核定1辆,不足15人的,可核定1辆;15人以上的,按15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二、配车标准规定是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三、车辆报废规定是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满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四、车辆使用及内饰标准是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