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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改进法院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

 “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人大监督问题提出的一段富有哲理性的名言。的确,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促进和支持。现阶段,人民法院正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要做好法院各项工作,很关键的一点就是通过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的自觉依靠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维护法院和法官形象提供根本保证,为不断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动力源泉。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笔者谈几点肤浅的想法。

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将自己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方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院能否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没有人大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就会失去制约,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人大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司法不公的现象,能够有效地帮助法院排除干扰,改善司法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三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推进法院改革,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要求。近年来,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等,正是因为有了人大有力的监督,各项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因此,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正确认识和对待人大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从行动上自觉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接受人大对法院的工作监督。要继续做好报告工作、工作汇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主动邀请人大机关视察、检查与评议法院工作,确保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权能够得到充分行使。进一步建立健全代表联络工作的组织机构,完善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更加主动、经常、深入地与代表进行联系与沟通,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让代表更全面地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办好人大代表议案,把代表意见落到实处。要坚持聘请人大代表为执法监督员的做法,有效融合接受人大监督和接受执法监督两项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接受人大对法院的法律监督。要认真办理人大督办案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交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努力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要配合人大机关,积极接受人大组织的各种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整改意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结合典型案件审判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在接受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的同时,争取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接受人大对法官的监督工作。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队伍建设情况,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队伍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绝不护短迁就。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按照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强化对法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继续做好正副院长向人大述职的做法,配合人大加强对法官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对法官审判工作、审判作风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法官队伍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总之,要不断转变作风,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满腔热情地改进工作,努力使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要从观念转变上拓展自觉接受监督的领域

  目前,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要是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等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及时办理好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三)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四)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拟提请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便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五)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等。

  从多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形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人大所具有的监督优势以及人民法院现有的监督渠道来看,人民法院在自觉接受监督方面,仍具有很大的发掘空间和潜力。因此,法院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拓展接受监督的领域。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总之,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院的各项工作才不会偏离航向,才能够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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