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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拓宽投资领域
  第一条  外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以来我市购买企业产权、股权、山林、水域、成片开发土地、开发矿产资源、水能资源、药物资源、旅游资源,开展租赁业务。本市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成立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采用BOT方式从事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电厂等基础设施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

  第二章  税费征收从优
  第二条 对从事农业、林业、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免征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 对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 600以上的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对其它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产品出口,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已投资部分所缴所得税。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半征收规划设计费、勘测测量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供水设施增容费、环境影响评估资、地价评估费、白蚁防治费。
  第九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一切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条 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行政收费标准的 30%收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及家属在本市范围内的食宿、旅游等费用均按国内旅客的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在十堰市境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本市公安部门免收外商投资企业的治安联防费。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的职工物价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180元)实行减、免、缓的办法,对从事农、林、交通和能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免收职工的物价补贴;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1至5年免收,第5至10年减半收取;对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度起,第1至3年免收,第4至10年减半收取

  第三章  土地征用从优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合资兴办的永久性生产型企业,建筑用地由我方合作单位按最优惠的条件提供;独资兴办永久性的生产型企业建筑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
  第十六条 对从事农业、林业、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电站、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8年;期满后,企业所在地区属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2元的标准收取;开发费已一次性计收或者自行开发场地的,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1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以出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地按执行地价标准优惠 40%- 50%。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登记费,地价评估资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造困难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可以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四章  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招商局专司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和招商吸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在十堰市投资的国外、境外客商,由市招商局负责代为办理在市内各职部门要办的手续,实行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建立检查、收费审批许可证制度,凡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必要的检查和收费,须凭招商签发的许可证;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类算“的收费制度,公开收费内容及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各种优惠后仍需交纳的行政性收费,由市招商局代收代缴。
  第二十四条 专批外资项目由市招商局召集并会同工商、计委、经贸委等相关部门“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理“。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属于市内手续在3-4个工作日内全部办完。
  第二十五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了解情况,须经招商批准,并限时完成。凡擅自到企业了解情况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市招商局设投诉中心,专设投诉电话。对故意刁难或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及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由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工龄连续计算,参加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税收每满10万元以上的,凭税务部门的证明,企业申请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解决一名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城镇户口,对外资企业聘任的外地高级职员,经企业申请,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并免征其城市增容配套费。
  第二十八条 凡为十堰经济发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视产业和项目情况,可按外商投资额折合人民币的 3%一5%给中介人计奖;引进外商独资企业的中介人的奖金由财政承担,合资。合作企业由受惠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省外、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驻我市中央、省属企业的干部职工在我市进行资源开发和兴办生产性企业,经市招商局批准后,可享有同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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