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老年书画研究会
2、房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协会
3、房县厨卫五金协会
4、房县文刚工程机械培训学校
5、房县门古寺镇王子公主幼儿园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须停止一切活动,并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完成资产清算、处置等相关工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作废,并上缴我局。
如果对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