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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企业单位社保缴纳、缓缴政策及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温馨提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房县各企业单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为进一步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要求,现将企业补缴阶段性缓缴期间的社保费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已办理过缓缴单位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单位缓缴社保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已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到期后,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大厅,申请办理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一是对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二季度社保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事项,在[历史欠费]中勾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后,即可实现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二是对于按照《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大厅,临柜申请办理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即可实现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3、关于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系统提示。目前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已在网申端设置了“点对点”提示,对已办理过缓缴的企业,在2022年12月-2023年12月期间,每月对应推送补缴缓缴社保费费款的提示内容1次。提示内容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在2023年底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

4、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查询和出具缴费证明时,缓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

没有特殊政策情况下,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应当在当期缴费,比如:2023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应当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缴纳,如果未在这段时间内缴纳,将无法进行补缴,依此类推。

关于房县企业单位社保缴纳、缓缴政策及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在此,温馨提示请各企业单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知悉并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 0719-3233816。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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