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建档申报
(一)申报条件。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高中及以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医药费、学费等)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二)申报对象。全县已建工会组织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农村合作社务工的人员。
2.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3.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合计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
(四)建档要求
1.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元/人/月)。
2.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五)建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深度、相对困难职工每户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个人自费医药费一定比例救助,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3.助学救助。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高中、中职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困难职工临时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而又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实施临时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联系地址:房县诗经大道3号房县职工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719-310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