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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房县对外开放步伐,推进“大招商”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房县投资兴业,促进房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房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房县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凡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不含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性开采和水电开发项目)。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要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和世界500强及省级以上名优企业投资项目,跨国、跨省、跨市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县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政策。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财政扶持,后两年给予50%财政扶持。土地使用税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享受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100%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补助标准比照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房政发【2009】15号)执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单个企业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建大型纯商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本级留存部分给予五年财政扶持,即前两年按100%给予财政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财政扶持。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土地和房产
第八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获得,其综合包干地价应不低于8万元/亩(含对农民的补偿、土地报批费用、政府出让土地纯收益)。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及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扶持3万元∕亩;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扶持4万元∕亩;
3、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扶持5万元∕亩;
4、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县政府扶持6万元∕亩;
第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纯商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为鼓励其投资发展,县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原则上企业承担土地实际成本价(含报批费用)。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同县政府签订投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规模要求。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来房县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工业标准厂房给予扶持。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2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财政扶持。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投资者3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财政扶持。投资人独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经登记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及继承。标准厂房建成并经验收后,投资人可自主出租,也可委托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出租和管理,工业园区协助投资者办理产权分割相关手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本级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扶持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按地方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五年扶持。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第四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二条  对落户工业园区内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或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通排水、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制。首先到县招商部门登记,明确引资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后,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实行限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商注册1天内、供地手续3个月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经营和建设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6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局为每个企业制订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第六章 环保政策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县环保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相关资料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县环保部门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并为项目办理本级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县环保部门自接到外来投资企业试生产申请3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县环保部门自接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1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签约之日起两年内达不到相关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并补齐土地综合包干价,对空闲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房县境内业主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投资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1日县政府印发的《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房政发〔2006〕19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县其它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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