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大招商”战略,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县招商局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引荐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落户,或引荐国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县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荐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㈠奖励范围。按照《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投资范围,即指引进的外来投资者在房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新建、扩建且在房县纳税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性开采项目和水电产业项目)。
㈡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与本县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引进中国500强和国内行业2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客商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与本县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无不动产投入的不予奖励)。
4、文化旅游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5、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6、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7、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㈢奖励标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投入。
㈣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确认证明、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
㈠奖励范围。从县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不包含中央、省、市安排的政策性资金、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
㈡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㈢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㈠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㈢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㈢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确认证明、入股协议、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县招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考核初审(引用技术奖励的,县科技局参加),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对引进项目的奖励,以项目竣工决算为准,投产或营业后兑现全部奖金。奖励实行年度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