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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针对我县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按照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场监管所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实行信用惩戒。欢迎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3223315进行投诉举报。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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