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堰市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了普通高中优录和照顾实施意见。
八类考生可享优录照顾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优录、照顾对象分为以下八类:
1、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3、华侨、归侨子女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4、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5、初中阶段独立取得国家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的;
6、初中阶段与他人合作取得国家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的;
7、参加全市中学生运动会初中组获第一、二、三名的运动员。
8、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考生。
考生最高可加10分
对符合上述第1、2、3、4、8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高中录取;符合第5、6条的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第7条中,对参加全市中学生运动会初中组获第一名的运动员,总分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获第二名的运动员,总分加8分参加高中录取;获第三名的运动员,总分加6分参加高中录取,加分不累计。
符合几项优录和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以最高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优录照顾考生名单公示3天
符合优录和照顾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计生委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颁发的证件,填写《2010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学校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将初审合格的优录、照顾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于6月8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经确认后,将优录、照顾考生名单通知县市教育局、城区初中,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十堰教育信息网同时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相关意见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