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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阳光工程” 实行责任追究制


作者: 来源:十堰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阶段的招生行为,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教育局、市监察局下发文件要求各校严格招生行为。
  各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招生录取手续。对各高中学校不按规定擅自录取、超计划和降低招生条件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一律不予注册学籍。违规录取的学生将没有学籍档案,省教育厅网上没有学生信息,不能参加各种学习考核评价活动,不能取得高中毕业证书。违规招生学校将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各高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禁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生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严禁因招生工作宴请初中学校领导和教师,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以诋毁其它学校或夸大本校的方式挖抢生源,以许愿、承诺减免费用、发放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诱惑、招揽学生;严禁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报名和提前开学;严禁以不正当途径到生源学校、班级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未经审核和批准,任何学校均不得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播发招生宣传广告、高考考试信息,在校园内外张贴招生简章,悬挂宣传标语。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阻挠、干扰、诱导、限制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擅自涂改学生的志愿;不得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准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生源信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招生学校提供的任何费用。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在招生工作中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操作、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公办学校予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示范性学校一律摘牌,3年内不得申请示范性学校,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责任。民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亮黄牌,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属于个人行为的,全市通报批评,年度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不称职),并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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