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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考评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单位年初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申报,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文明办,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检查、考核、合格者,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省、国家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单位,分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最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和两届以上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国家级文明单位从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和两届以上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三、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向市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考评,经该委员会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四、市级文明单位实行两年一届制,不搞终身制。各县(市、区)文明单位的考评届期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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