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启动房县2025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返还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当前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企业;
2、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进入破产清算、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返还企业须有公司对公账户,不得提供个人账户。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四、返还方式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压缩办理时间,我县2025年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继续采取“免申即享”措施(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企业不适用),由县人社部门通过省集中企保系统稳岗返还模板,提取企业数据并进行比对,进行审核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及减员情况,同时提请县发改部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等相关情况,经以上部门汇审,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对符合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经过公示程序后,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五、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对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六、注意事项
参保企业应提前完善“单位规模、银行账号、单位经办人”等相关信息,保障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发放正常。
七、启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政策实施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19-3233707 3222859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