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对各级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作风建设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用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有奖举报,是指署实名以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的举报。有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可直接约见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当面进行举报。来信地址:房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举报电话:3250847、3230975、3250845;网络举报投诉:清风房陵网(www.qffl.gov.cn)。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情况、基本违纪违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以外的举报,不予奖励。
县新闻记者采拍到的线索,县电视、报纸、网络曝光栏目采用的,一经查实,受到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给新闻读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有奖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应属于“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范围,具体包括: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工作日午餐饮酒、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及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贴补贴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乱收费、乱罚款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私自招聘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按照《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十纪发[2005]2号)的规定予以100--2000元奖励。同时,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资金。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2、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定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