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根据国务院、省级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特提醒广大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依据《湖北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精神,缓缴期仍按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执行,缓缴期不变,可缓缴至2022年12月。
线上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特色服务”中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后,登录进入“2022定向阶段缓缴期确认”模块进行缓缴时间在线认定,也可在线下前往市民之家社保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办理缓缴后,单位每月仍应按时申报及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以免产生利息。缓缴期间的社保费最迟可在2023年底前交清,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既可以分期分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也可选择缓缴期满后一次性补清社保费。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咨询电话:0719-3233816。
附件:《湖北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zip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