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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行砂石矿石采运管理准运单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今日房县网讯 记者代世旭报道)  从6月1号开始,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全省、全市统一部署,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砂石开采运输管理准运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县砂石、矿石资源管理,切实规范砂、石开采、运输及经营秩序。

4号,在红塔镇党湾村,两辆没有砂石矿石采运管理准运单的载重车,被执法专班查扣,所运砂石被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从6月1号开始,我县境内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滞蓄洪区等)、耕地、林地、滩涂及未利用土地等管理范围的砂、石开采、运输(包括车辆、船舶),实行准运单制度。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实行一式四联管理。道路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河砂加盖“房县水利和湖泊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专用章”,石料加盖“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准运专用章”。 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是运输砂、石的车辆(或船具)证明其砂、石来源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和转借。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运输车辆(船舶)不得载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砂、石堆放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在接收砂、石时,要检查并收存准运单,对不能提供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的,应拒绝接收。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接收没有准运单的砂、石。对拒不执行通告规定,在房县境内装运河道砂石而无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车辆(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砂、石采运管理准运单运销矿石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将对超载超限运输,非法建造改装车辆(船舶)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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