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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黎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7日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车辆和工作人员

通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城区、高速、乡镇、村(社区)卡口人员、车辆放行口径不一致问题,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行,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经研究,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抗疫通行

疫情期间,各卡口必须保障“6类车辆”、“4类人员”、“3类物资”通行。

(一)6类车辆

1.公务用车,按县内通行证通行。

2.货车(包括空车、厢式货车等,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

3.救护、应急、消防、抢险、警车等特种车辆;

4.医护人员乘坐车辆(需持医师证或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或医院证明等);

5.持有“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县指挥部”“公安交警”通行证车辆。

6.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跨县市区临时通行车辆。在属地县市区内运行的,由属地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批准。

(二)4类人员

1.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2.从事抗疫公务人员(一般采取分辨车辆标识、工作证、单位证明等方式辨别);3.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特种行业维修、粮食蔬菜、奶粉等保障基本生活从业人员;4.危重病人,临盆产妇。

其中:抗疫公务人员包括物资配送、指挥部批准的宾馆酒店、超市、药店人员、粮油加工、药品生产企业、志愿者、县直相关单位协助社区管控人员、物业人员、维修人员等,以上人员凭单位证明或单位(企业)服装、工作证(任一项),所居住小区和各卡口登记核实后予以放行。

(三)3类物资

1.运送粮油、蔬菜、肉蛋、奶粉、液化气等生活必需物资的货车。

2.运送饲料、春耕物资、农资车辆。

3.运送药品、防控物资车辆。

上述3类物资,属货车运输的,不办证,每车驾乘人员不超过两人,经查验核实、登记路径、人员信息后,直接通行。

二、统一放行口径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此通知下发到辖区各卡口张贴落实,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下发到所主管卡口张贴落实。各卡口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对车上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符合条件予以放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处置。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村(社区)和各卡口,必须严格按规定保障抗疫车辆和人员通行,不得乱开口子、自定标准,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行。对不认真执行的依纪依规追责。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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