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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25号)

为积极有效应对和科学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药店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8日起,所有药店要正常开门营业,满足居民购药需求。各药店须配备红外线测温计,对所有顾客进行体温测量。为有效降低风险,药店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所有药店安排专人劝导顾客在门口等候,由药店营业人员为顾客提供取药服务。

二、各药店发现有发烧、感冒症状患者或购买感冒药、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类药品的人员,要实名登记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体温信息、有无新冠肺炎确认人员接触史等信息。信息完整录入电脑系统,不能录入的,建立纸质台账。对发现体温异常的,要及时拨打120报告,送其到医疗机构就诊。

三、零售药店购进疫情防控物资时须严查进货渠道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无产品质量事件。销售疫情防控物资时须明码标价,严禁哄抬物价,尤其是销售口罩等防控物资时要公示外包装上的标准名称,不得以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

四、县卫健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拒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药店法人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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