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如实告知、不及时报告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在隔离或者治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单位秩序、侮辱诽谤医护人员,或者毁坏医疗机构财物,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的;
四、拒不服从防疫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关停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场所、暂停群体性聚集活动等规定,聚众娱乐、聚餐、营业或组织聚集信访等活动的;
六、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七、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房县人民法院
房县人民检察院
房县公安局
房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