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教育广大群众,净化全县精准扶贫环境,坚决依法打击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恶意“闹贫”“骗贫”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政法机关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评议程序,因没评上贫困户而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影响恶劣的;以争当贫困户为理由,无理缠访、闹访,限制干部人身自由两小时以上的;
二、为争取享受贫困户相关政策,以实施极端行为或越级上访等方式为要挟,故意制造社会影响,或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自身不符合贫困户条件,借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为理由,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编造精准扶贫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或采取其它形式,散布恶意攻击党和国家机关言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的;制作、复制、传播有关精准扶贫虚假信息的;
四、非贫困户采取骗取、套取、索取低保救助、易地搬迁、产业项目等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对发现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行为恶劣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评议程序,因没评上贫困户而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影响恶劣的;以争当贫困户为理由,无理缠访、闹访,限制干部人身自由两小时以上的;
二、为争取享受贫困户相关政策,以实施极端行为或越级上访等方式为要挟,故意制造社会影响,或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自身不符合贫困户条件,借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为理由,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编造精准扶贫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或采取其它形式,散布恶意攻击党和国家机关言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的;制作、复制、传播有关精准扶贫虚假信息的;
四、非贫困户采取骗取、套取、索取低保救助、易地搬迁、产业项目等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对发现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行为恶劣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县人民法院 房县人民检察院 房县公安局 房县司法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