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杨玲 任莎莎报道: 日前,县政府办出台《房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安置主体、安置原则、安置办法、安置计划、安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安置对象为“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四种对象。《暂行规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阳光安置”四个原则,严把“量化评分、岗位确定、按序选岗、手续办理”四个程序,确保安置工作取得实效。
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切实维护了安置法规政策的权威性,保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接收安置任务内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