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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规范农民合作社:1号文件曾连写10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近来在数量上狂飙猛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将迎来质量大检。

 

       12月18日,农业部和工商总局紧急发文,要求规范合作社管理,并要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年报须予以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此外,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山东、河南等地调查采访发现,部分合作社存在“浮夸”现象,“空心合作社”、“假合作社”屡现。

 

       财政部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山西财经大学吴世斌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在地方调研发现,合作社存在大批造假问题,其手法多样,但目的大致统一,即为搭乘合作社‘顺风车’走‘捷径’,以获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扶持合作社而设的各类政策红利,如税收减免、种养殖补贴等。”

 

       连续十年写入1号文件

 

       自2004年开始,连续10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做出了部署,用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的话来讲,“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在十八大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今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用3个“允许”为合作社下一步发展方向做了细致规划: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北京市农委一位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合作社如此细致的发展规划能在作为顶层设计、宏观战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行文中得到体现,他认为这有些“不同寻常”,体现了未来农业经管部门在合作社管理工作中的重心。

 

       合作社正以超过每月平均一万户的速度飞快增长,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7.69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59.33%,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91.06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0.72%。

 

       与此同时,合作社集中流转土地的数量也在提高。今年8月,赵铁桥指出,当前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的比例越来越大,大体每年增加两个百分点,截至去年流转土地面积达到2.18亿亩,他说,“国家鼓励土地向合作社集中”。

 

       在2014年1号文件发布之前,农业部和工商总局紧急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管理,无疑在业界引发许多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迎来更大发展利好的猜想。

 

       合作社须建年报并公示

 

       在多重政策利好的刺激下,合作社乱象引起重视。

 

       8月9日,《人民日报》登载评论,指出 “海南8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只有1/3,一边是合作社数量‘井喷’,一边是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成灾”。

 

       这种极速飙升的态势不独是海南,根据《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井喷式发展》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份,佳木斯市共成立了61个“千万元农机股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合作社现在总注册资金五六千亿元,平均每家都是100万元,基本上里面有90%的水分。”

 

       多位农业经管系统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制度不科学、走过场现象,账目不清,某些地方合作社注水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山东枣庄调查采访发现,银苗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地曾经的知名 “大户”,存在明显的不规范现象。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政府宣传委员陈先生指出,“合作社制度不规范,理事长一人说了算,导致无法对合作社行为和资金支配起到监督作用”。

 

       吴世斌指出,部分合作社还存在工商资本为寻求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纷纷下乡摇身一变为“翻牌”合作社,随着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合作社乱象难绝。

 

       对此,农业部、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作社应建立年报制度并予以公示,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引导,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二)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四)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客观要求,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提供信用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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