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今年初,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解读】
3月2日,省公安厅介绍,该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就读者关心的细节问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报记者的提问。
问:新生儿上户口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答: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上户口。3周岁以内的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超过3周岁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儿,凭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不必再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
问:非婚生婴儿怎么上户口?
答: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亲落户。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的姓名,但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须由婴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指纹)、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婴儿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父母户口登记为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婴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超生婴儿上户口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十二条》规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户口申请时,若发现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十二条》中并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等生育政策变化,但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规定,均不得与新生儿上户口挂钩。
问:没有准生证,是不是拿不到《出生医学证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不得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问: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上户口?
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补办。按《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此前出生的不予补发。
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的,需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问:如果个别地方不执行新规定怎么办?
答:《十二条》规定,对于不落实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公安派出所不执行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降为五级(末级)派出所,全省通报,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厅作书面检查。同时,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根据湖北省卫生厅、公安厅文件精神,《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给医疗保健机 构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出生婴儿应享有的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在办理身份证前的有效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家长一定要重视,自觉办 证,结合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实际情况,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知如下:
1、从2005年元月一日起,凡在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分娩的新生儿必须在我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父母身份证。
3、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起好婴儿的姓名,最好是由父母一方亲自领取。
4、凭湖北省妇女儿童医院产科母婴出院证及结账单,如母婴分离者凭产科产妇出院证、婴儿出院证及结账单领取。
5、《出生医学证明》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每人每份4元。
6、家长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它是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在办理身份证前的有效身份证明。
7、领取地点:到门诊部西边儿童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领取。
8、有关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事宜可咨询:027-87869844 87665126 87885914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信息可使用外文,签发时必须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打印纸张应满足长期保存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国内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后能否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什么机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薄》完成补发登记。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哪些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没按照要求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他印章代替;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怎样换发?
答: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同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换发。
换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簿》进行登记。换发后原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什么情形下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因父母原身份证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但是,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的如何处理?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可分别并处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
【投诉举报】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7—67122636)
省公安厅网上举报入口:http://www.hbgat.gov.cn/jmlx/zxts.htm
省卫生计生委举报电话(027—8782478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普法啦~!~
[省厅]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局):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都明确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人,其新生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条件,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公民正常生活。为改进政风行风,切实整改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一)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二)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三)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二、明确登记管理程序
(四)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信息真伪的查验,不予受理虚假信息证件。合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其中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生人口原则上不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六)对异地落户后申请投靠父(母)的,拟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
(七)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八)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合作,定期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派出所每月要将新生儿户籍登记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
(九)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入户申请时,发现是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严格责任倒查追究
(十)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查处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发现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十二)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工作,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