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付森林报道:2014年来,县国资局按照省财政厅、市国资委的要求,严格执行《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报批、评估、核准处置,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批;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单位销账财政不予认定,涉及违纪的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