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正在为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工资卡
今日房县网讯 记者杨鹏 报道:27日,小西关社区70余名被征地农民来到社区服务中心,从人社局工作人员手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卡,标志着我县2013年首批128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正式发放。
房县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房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持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时户口在被征地所在地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且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居)民。
二、参保程序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意见参加养老保险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县财政不予补助,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三、资金筹集
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60%、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20%、当地人民政府承担20%。
四、缴费颁发
1、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时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被征地农民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按参保时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3、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或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职工身份参保。
4、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以后年份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年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缴纳,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
五、待遇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县社保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13年到龄退休男满60周岁起薪为每月478元,女满55周岁起薪为每月448元。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的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3、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