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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8日


  当前,我县天气干燥,气温迅速回升,又正值春耕生产关键时节,农村野外生产用火十分频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气象部门天气预报,未来一个星期我县天气持续晴好,森林火险属于极度危险等级。为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杜绝较大森林火灾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一、戒严期间和戒严区域: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4月7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在全县境内的所有山林(含连片林木)实施防火戒严。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禁止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开展一切烧荒、烧草、烧地边、烧火粪、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行为;禁止一切上坟烧纸、野炊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各乡镇及农林水各场所有护林员即日起全部到位,加强对重要地点、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在主要进山道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对精神病人、孤寡老人、小孩、痴呆傻人员和放牧人员等人群实行监管措施,落实监护责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19—3237119,或拨打“110”、“119”。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村(居)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六、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戒严令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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