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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社会与“法治”兼容并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近日,北京市杜女士家的冰箱坏了,她到网上查到所谓该冰箱的“全国统一服务热线”,打电话找来的维修公司却是一家“李鬼公司”,被坑了600元钱;她原想报警,但警方说这个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据焦点访谈)。

  网络信息的混乱不止于此,批量贩卖个人信息甚至形成巨大的灰色产业链,网络上快递单号大量倒卖,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南京许某等人居然通过在网上购买他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刷卡套现非法牟利。最近,成龙的新片《十二生肖》在上映之前,盗版居然已在网络流传。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虚假信息泛滥,盗版问题严重,钓鱼网站更是多如牛毛……网上的种种乱象,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网络社交、网上商业活动,“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网络到了需要用法律严格规范的时候了。

  的确,近两年来微博、无线网络应用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网络,相应的法律公共服务也应该跟上,才能让网络走出“虚拟世界”,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要让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兼容并行,绝不允许个别人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不让网络成为谩骂、造谣乃至犯罪的温床。

  法者,定纷止争,划出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才能让人们更好地行使权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网络法治也是如此——首先需要有良法。

  2000年9月,国务院就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为犯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做出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对侵权行为未处理,或明知侵害他人权益而未处理,将承担连带责任。

  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以单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形式出台,并没有一般性法律。这导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过于抽象,实用性不高。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一般性定义及规范的法律”。而且《侵权责任法》所明确的网络侵权责任,不是“公共执法”,而是需要“私人执法”——即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个人取证非常难,对受害者来说,这样的诉讼成本高、收益低。所以,就需要由政府为公民提供网络法治的公共服务,主动监管、纠正网络不法行为,让法律为网络权利护航。

  互联网法律早已是各国立法的重点,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方面,都有很大完善空间;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正当其时。法律所达之处,权利才能容身。(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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