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刘睿 报道:近日,县法院调解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今年五月,赵某承租了某商业街的一家店铺,并与该街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但不久后,其商铺就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452元。赵某认为自己遭受损失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职责所致,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返还管理费及装修保证金1378元,赔偿装修商铺费用5339.5元、被盗损失3452元,共计10169.5元。
接到诉状后,县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损失与物业公司有直接关系,物业协议也无此赔偿规定;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产生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返还管理费用。经调解,赵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