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叶章虎报道: 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坐“电瓶车”造成死亡而引发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县恒通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系死者方某的丈夫)11万元,被告胡某、胡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高某81835元。
今年7月9日13时30分,高某的妻子方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搭乘了胡某驾驶的电动公交车(县恒通公司所有、由胡某某租赁经营),当行至房陵大道东方之珠酒吧门前时,方某从未停稳的车上跳下,受伤后送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11日死亡。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方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恒通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剩余部分由被告胡某某、胡某平分。由于该事故发生在胡某某电动车租赁经营合同期间内,所以胡某某应与胡某连带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