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重申《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利就争、无利则推、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事项讲价钱、拖时间、打折扣。
三、不准公车私驾、不假而别、擅自脱岗。
四、不准县直单位之间接受公款宴请、乡镇进城用公款宴请。
五、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六、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用公款游山玩水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随意调人、借人及聘请临时人员。
八、不准干部调离后带走原单位公共财产和工作人员。
九、不准随意向企业摊派、收费或以任何理由将企业向部门申请的事项拖到第二次办理。
十、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和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 共 房 县 县 委
20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