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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兄弟俩作伪证双双被拘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

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  杜德仕 报道 : 12月18日,湖北房县男子邓某驾车撞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电话找来弟弟邓某某顶包,兄弟俩上演一出现实版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好戏,本以为干得天衣无缝,不料被车祸现场的监控探头拍得一清二楚,最终二人因提供虚假证言双双被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邓某驾驶一辆轿车行至房县青峰镇某大桥处,撞倒一名对向行驶的电瓶摩托车,造成一人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来按照交警部门正常处理程序接受调查即可,但邓某此时却动起了歪脑筋,电话联系胞弟邓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在交警随后调查取证过程中,邓某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称车辆是弟弟邓某某驾驶的,自己只是乘车的,邓某某对此予以认可,想以此阻碍交警调查事故真相。但负责事故处置的交警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获悉交通事故发生时邓某某并未在场,兄弟俩的证言疑点重重。为查清事实真相,交警部门经上报房县公安局同意,会同青峰派出所共同对二人证言真伪开展专门调查。青峰派出所介入调查后,通过调取事故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发现当时驾驶轿车的就是邓某,将电瓶车撞倒后,他迅速下车打电话,五分钟后邓某某赶到现场,在铁的事实面前,二人不得不承认故意作伪证的事实,最后邓某兄弟落得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必须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不得作伪证、说假话,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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