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不受户籍地域限制 凭身份证即可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今日房县网-- 房县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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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户籍地域限制 凭身份证即可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鄂人社发[2015]38号解读——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下面就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予以详细解读:

 

问题一:38号文件对于参保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居民。

 

问题二:38号文件对于参保人员的户籍、地域、职业等有无限制?

答:没有限制。《意见》明确:“办理参保手续要提供便利服务,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即: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无论是否本地户籍,无论从事第几产业,只要有意愿,有一定经济能力,均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问题三:38号文件与以往的文件精神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以往的文件对于群众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诸多限制,如户籍、年龄、从业情况等都有相关要求;此次省人社厅新出台的38号文件放开了这些限制,尤其是对于部分年龄偏大、经济条件较好、按照以往文件精神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众而言,又有了更多的选择。

 

问题四: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时起逐年往后缴费,保费由个人承担;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可以按照一定方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一律不得以往前追缴的方式增加工龄。

 

问题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又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

答:此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待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抚恤等相关待遇。

 

问题七:大龄参保人员(即女超过45周岁、男超过50周岁的人员)如何延长缴费及何时办理退休?

答:依据鄂人社发【2015】38号文件,大龄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及退休年龄初步测算如下:

性别

参保

年龄

正常

缴费

年限

补缴

年限

退休

年龄

备         注

46

14

1

60

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47

13

2

60

48

12

3

60

49

11

4

60

50

10

5

60

51

10

5

61

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52

10

5

62

53

10

5

63

54

10

5

64

51

14

1

65

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52

13

2

65

53

12

3

65

54

11

4

65

55

10

5

65

56

10

5

66

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57

10

5

67

58

10

5

68

59

10

5

69

 

备注:一次性补缴时其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十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具体事宜咨询联系电话:(0719)3229922  322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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