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五”期间,全县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1000元、3236元,年均分别增长10.3%、10%。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8亿元,是“十五”末的2.96倍,年均增长24.2%,人均存款达到9800元,比“十五”末增加7293元。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4500元,比“十五”末增加2737元,城乡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分别由“十五”末的24.26平方米、26.28平方米提高到28.3平方米、32.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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