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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全额赔偿旅客损失


作者:代涛 万日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6日

  因客运班车晚点,乘客不能按时搭乘火车。11月8日,在县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下,客运站全额赔偿旅客的损失。
  11月5日,乘客任先生一大早就来到县客运站,购买了一张6时发往十堰客运南站的汽车票,计划再搭乘10时前往广东的火车,到女儿家做客。让任先生想不到的是,由于任先生搭乘的客运客车司机与房县客运站产生纠纷,班车直至上午10时才发车。当任先生到达十堰汽车站时,时针已指向了12时。他连忙赶到火车站,但所要乘坐的火车已于2小时前开走,火车票的退票程序也已结束。任先生不得不又返回房县县城,第二天,任先生找到客运站,要求赔偿损失,但客运站一直没有给任先生一个明确的答复。
  一气之下,任先生把县客运站投诉到消委会。11月8日,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任先生的投诉后,迅速安排人员调查。经查,任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县客运站先行赔偿任先生的直接经济损失406元,其中包括房县往返十堰的汽车车费56元、火车票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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