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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强化刑附民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力度见成效


作者:孟文军 高运强 王 锐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近年来,县法院将和谐司法理念充分融入到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强化调解和解功能,引导法官树立调解和解意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力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得益彰。
        明确法官责任,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了激励办案法官多做调解和解工作,县法院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一是对各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在每年的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下达调解、和解结案率任务指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要达到50%,自诉案件和解、撤诉率要达到60%,年终奖惩兑现,超过指标实行奖励,对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实行经济制裁,不予评先;二是将调解和解能力作为评判审判人员业务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评先晋职时充分考虑;三是每年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活动。
        注重庭前调和,提高审判效率。县法院把庭前调解作为必要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对于自诉案件,法官会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通过庭前调解和解,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有效地避免了案件超审限的发生。
        强化当庭调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县法院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加大法律释明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减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缓解其对立情绪。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人讲解法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创新调和方式,讲究审判艺术。县法院积极采取庭内调解与庭外调和相结合、法官调解与基层组织协助调和相结合、被告人自动履行与法院量刑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审查诉状和答辩状、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庭前进行调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通过以上举措,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调解、和解率明显提高。三年来,县法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6件,结案66件,结案率100%;受理自诉案件113件,审结104件,结案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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