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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鼓励“2.5”天休假制度 应休未休假应支付3倍工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6月20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湖北将落实优化休假制度,鼓励“2.5”天休假制度,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要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的应休未休假,单位应支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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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介绍相关情况

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6月20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湖北将落实优化休假制度,鼓励“2.5”天休假制度,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要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的应休未休假,单位应支付3倍工资。

为了扩大旅游消费,湖北将落实优化休假制度,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鼓励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传统节日、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

此外,各地各单位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制定带薪休假计划。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休假权益得到落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介绍,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错峰休假和鼓励弹性作息的规定,黄艳强调,这是鼓励性措施,而不是强制性规定。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并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指导。协商的重点一是既保障职工休假权益,又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二是加强与现行基本工时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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