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今日房县网-- 房县门户
  • 新闻热线:0719-3231616

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王传华 谢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日前,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雇主王某替致害人席某赔偿受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7934元。
  据悉,今年7月,赵某雇请王某等人为房县马栏流域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和另一雇工胡某夜晚对施工现场、器材、物质进行看护。18日晚11时许,白鹤镇孙家湾村村民席某闯入工棚内,欲拿走工棚内的电焊机,赵某在阻拦席某拿电焊机时,被席某用钢筋棍打伤头部、腿部后潜逃,至今未归案。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赵某出院后寻找席某无果,但雇主王某则认为是席某将赵某打伤,拒绝赔偿。赵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过程中,第三人席某打伤赵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席某逃逸至今未归案,雇主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后可向席某追偿。

【房县融媒体中心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房县融媒、今日房县”、“来源:今日房县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房县融媒体中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今日房县)”XXX(非房县融媒体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
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719-3231616

主办:中共房县县委 房县人民政府 承办:房县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17 编辑部:0719-3231616 投稿邮箱:fxxwzx@163.com 鄂ICP备10202578号 鄂公网安备42032502000105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今日房县微信公众号、今日房县报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