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
王传华 谢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日前,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雇主王某替致害人席某赔偿受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7934元。
据悉,今年7月,赵某雇请王某等人为房县马栏流域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和另一雇工胡某夜晚对施工现场、器材、物质进行看护。18日晚11时许,白鹤镇孙家湾村村民席某闯入工棚内,欲拿走工棚内的电焊机,赵某在阻拦席某拿电焊机时,被席某用钢筋棍打伤头部、腿部后潜逃,至今未归案。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赵某出院后寻找席某无果,但雇主王某则认为是席某将赵某打伤,拒绝赔偿。赵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过程中,第三人席某打伤赵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席某逃逸至今未归案,雇主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后可向席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