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网讯 通讯员许世鹏 报道: 我县一单位退休职工卢某因强行索要上访集资费并殴打他人。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调查并查清其违法事实后,18日,报经县公安局依法裁决,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5日早上7点时许,卢某在城关镇政府门口看到退休人员张某某,并上前将其拦住,强行要其交200元钱的上访集资费,被张拒绝后,卢拽住张不放,在撕扯过程中,卢某对张某实施了殴打。
卢某在接受办案民警调查时称,近几年,自己以退休工资低为由,组织部分人到处上访,上访时吃饭、住店花了不少钱。前不久,县政府按政策给退休职工发了两年的规范性津补贴,卢某认为这是自己组织人员上访所致,要求没有参加上访每人集资200元钱,用来弥补上访的开支。
因被卢某殴打的张某某已年满70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经县公安局裁决,18日下午,城关派出所对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卢某执行了治安拘留。
编后:
依法、有序、逐级、文明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近几年来,少数人员借为他人“伸张正义”为名借机敛财,收取干部群众的钱物,煽动干部群众缠访,引发了多起矛盾纠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指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职责,公安机关表示,今后一方面切实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坚决打击以信访为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