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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解决一起土地侵权案


作者:孙成波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日前,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在土城供销社,及时制止了一起葛坪河分店土地使用权被当地村民侵占的侵权行为纠纷,较好地维护了该社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土城供销社所属的葛坪河分店坐落在两六路南端的葛坪河村三组,分店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现为砖木结构营业室5间,临两六路路边,其四至相邻边界一一在购买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随着十房高速路的破土动工,该分店又成了高速路的交汇处,地理位置优越,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大大提升,购销业务量也日趋增长。但其村民王某某却以路东、路西两处近邻为由,经常口头提出要在该店门前空场打地坪,作为其私人晒场,遭到土城供销社拒绝。今年7月20日,王又将砂石运至分店门前,欲强行打地坪,土城供销社法人代表出面制止,王却出示了当地村委会1996年为其出据的允许占用分店门前空场为晒场的书面证明。
  为维护社有资产权益和相邻共处关系,县联社在听取土城供销社负责人汇报后,及时向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反映了情况。监察大队接案后,当即赶赴现场,认真分析了双方所持的相关材料,并对村委会证明形成起因作了调查。认为土城供销社社1993年购买房屋时约定明确,四至边界清楚,交纳了契税,且产权证件齐全,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门前空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该村村委会班子调整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出据了证明,王某某虽然持有村委会证明,但在该社购买房屋之后,村委会无权再行处理和支配供销社已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村民缺乏晒场问题,可另行解决,或与该社协商,收割季节使用其门前空场,但不得堆草、垒垛、置放固定物,影响分店通风、采光、通行、排水和正常行使产权的其它权利。土城供销社、村民委员会、村民王某某三方均服从监察大队的上述调处意见,使一起土地侵权案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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